中華企業會計協會

緣起

會計財務人員在我國過去二、三十年前經濟成長迅速的階段,於企業管理領域中佔了空前的重要地位,很多總經理、副總經理都來自會計財務人員的擢升。因此會計財務人員與企業管理層面不論是在人事升遷管道上或業務政策決定上都有密切關係,以至於管理階層與會計財務人員間之溝通合作顯得相當重要。而本會創會會員等有鑒於此,特發起籌組中華民國企業會計協會為服務企業及會計財務人員,共同努力,營造雙方各自充電及溝通合作之橋梁,以求獲致豐碩的企業成果。

如今,隨著財務逐漸走向智能化及自動化和國際化,企業要求會計財務人員所需具備的技能也更加多樣化,同時企業本身也需要更投入在招募人才提供優質福利及教育訓練,而會計財務人員爲了更長遠地發展,保持住市場競爭力,則必須在財務管理實務理論上多加充實以外,更要做好準備來迎合國際上新的趨勢及發展包含AI, ESG永續經營等

發起籌組中華民國企業會計協會另一原因係為了充實會計財務人員的學養和敬業精神,故本會經常舉辦學術講座、座談會、討論會、團體旅遊活動、選拔優秀會計人並於每年會員大會中公開表揚,深獲財稅當局及工商學術新聞各界的好評與支持,並曾獲工商時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大會時由局長、處長、社長或代表親臨頒獎牌。

今後本會工作目標將對最新的議題強化投入資源以達到對企業有具體的服務效果,也就是發揮最小成本,達到最大效益為主要任務,並提昇企業與會計財務人員雙贏為原則。在此,本會竭誠地歡迎各位先進、企業家,各會計財務同仁踴躍參加本會,以共襄盛舉,今後更將與台北市會計學會、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繼續縝密合作,以求事半功倍之效,並在社會經濟運作上持續扮演推進的腳色。
羅裕傑

羅裕傑 理事長的話

中華企業會計協會自設立以來,見證了台灣經濟的蓬勃發展、會計專業國際化的改變及到今日所要面對的AI及ESG挑戰。改變的腳步在台灣重來沒有停下來過。有些時候是因為會計準則國際化了而更加鼓勵了外國資金來台投資,有些時候是因為有會計專業上的分析,讓企業可以修正經營策略而讓競爭力提升,有些時候是因為企業內部有優秀團隊而推動了企業成長。不論是由那些多重的因素推動了經濟的改變,在企業的經營上會計的應用及優良的會計團隊在可見的未來依然有重要的腳色需要扮演。也因此中華企業會計協會在這其中依然有重要職責要成為正面力量。

我擔任專業會計師已經快三十年了,每年都要到國外與其他會計師交流。希望在任期內,除持續精進現有業務外也導入一些國際觀點來幫助協會持續前進。

過去多年來幸承蒙企業界經營者的重視及會計人的熱列投入,在多管道協力下,中華企業會計協會的業務也都年年順利發展,在此也要特別感謝許多名講師,均以回饋社會的熱誠加入半義工授課行列。

新的一年來臨了,本人願代表協會伸出雙手,歡迎更多的企業經營者與會計人支持本會,惟有大家的支持,我們的力量才更大,當會計人願以專業貢獻企業,企業願竭力支持會計人成長,則會計人必能作好企業財庫的最好看守員,而連帶帶來社會的榮景。

協會幹部

羅裕傑

理事長

黃榮福

副理事長

張梅芬

副理事長

鄭聖穎

副理事長

戴國明

監事會召集人

高嘉祥

秘書長

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八日第一屆第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企業會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各種企業之財務、會計單位發揮最有效之管理功能,進而為企業本身及整體經濟提出最多貢獻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為充實會員有關會計、審計、金融、稅務、稽核、財務管理、 行銷、生產、倉儲、人事等各種知識法令,舉辦講習會、演講會、辯論會等集會。 

二、為使企業管理階層瞭解會計功能之重要,舉辦企業各管理階層財務報表分析,領導統御能力,人事管理等各種簡短講習、 演講、座談等集會。 

三、 為使會員進修師資充沛,延聘各學府教授、學者或有豐富經驗之 企業家或財稅經濟各界專家,為本會之企業管理階層及 財務、會 計或有關會員舉辦前項中各項充實訓練集會。 

四、出版有關前三項各有關之定期或不定期刊物或書籍。 

五、舉辦傑出或優良財務、會計人員、企業家或各管理階層人員之表揚。 

六、為替工商企業培訓會計人才,提高會計專業服務水準,辦理會計人員專業能力鑑定。 

七、為會員對財務、稅務、會計管理上各項問題或實務提出回答建議或協助 

八、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以促進會員間之連絡,如團體旅遊、同樂晚會、參觀、登山、運動比賽等聯誼活動。 

九、其它有關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各公私營企業各管理階層 或財務、會計人員或有關財務、會計或其他管理科學學術機構師生資格者,或對財務會計、稅務及有關管理科學具 有實務經驗及興趣之各界人士,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立案之各企業單位、學術機構或其他 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A級團體會員代表三人,B級二人,C級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出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繳費為本會贊助會員。 

七條:會員(以下所稱會員均含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事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之一:本會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 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如逾 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 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正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 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 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 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間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至四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 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務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及入會費:

(一) 個人會費:入會費新台幣一佰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 ) 團體會費:

A級: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B級: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仟元。 

C級: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 

以上三級各入會費均為新台幣伍佰元。 

二、會員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誼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報告、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務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屆各委員會

各委員會功能 : 任務為規劃及執行之事項。

業務推廣委員會

主任委員:王寶華
副主任委員:蔡政宏

1. 宣揚本會宗旨、服務功能並負責協調各委員會有效運作以擴展會務
2. 企業財務及管理人員交流之規劃並督導執行
3. 優秀會計財務人員選拔之規劃主導及推廣
4. 會員大會召開之規劃主導
5. 協助招募會員及連繫企業界加入本會
6. 推展本會國內外相關組織之交流

教育訓練委員會

主任委員:洪雅淑
副主任委員:吳麗蘭

1. 企業會計財稅問題座談及需求課程授受之聯繫安排
2. 企業各項管理制度交流研討會之聯繫安排
3. 企業經營與財稅務、管理課程之安排
4. 會計專業課程教育訓練班之聯繫安排

資訊網路委員會

主任委員:高嘉祥
副主任委員:林國華

1. 企業會計電腦化研討會之規劃及協調
2. 協會網站各項更新及充實之規劃並督導執行
3. 與相關單位資訊之交流連結
4. 提供會員有關會計工作電腦化之咨詢及協助

專業發展委員會

主任委員:鄭聖穎
副主任委員:賴居易

1. 會計專業加強及拓展課程之規劃
2. 企業會計咨詢中心之組成及會員有關財稅務、管理、會計問題之 協助尋求解答
3. 財稅新知或法令修正訊息之傳遞
4. 網站內財稅專業資訊及資料庫建立之規劃與蒐集

聯誼活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黃慶記
副主任委員:黃世欽

1. 企業財務管理及協會人員交流聯誼之聯繫安排
2. 企業觀摩之安排

兩岸財稅會交流委員會

主任委員:張惠玲
副主任委員:林怡君.陳淑華

1. 兩岸財務.稅務.會計等之相關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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