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手冊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租稅負擔

組織別

獨資及合夥

公司

項目

1.所得稅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2.支付員工薪資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核實認定。

3.借款利息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4.投資收益免稅

不得享受。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5.盈虧互抵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6.租稅獎勵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好處

  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享受下列各種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的額度。
(二)盈虧互抵經國稅局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僅公司組織適
    用)。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
    藍色申報書,其中如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
    所得額。
(四)試算暫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以符實際營業狀
    況,避免溢繳或提前繳稅之情形。
   營利事業想獲得上述之優待,不要忘了必要之申請手續。也就是說,存續經營中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6個月內,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國稅局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且必須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才可享受前述優惠。
   例:某納稅義務人夫妻各自經營一家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幾年來這兩家獨資之營利事業營業額均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繳納近4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近30萬元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近年來經營型態改變,營業額快速成長,兩家獨資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均超過新台幣3千萬元,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必須採提供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該納稅義務人深怕將來提供帳簿不完備時必須繳納比以前年度更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故積極找尋節稅之道,提供方法如下:
   本案納稅義務人夫妻所經營之獨資營利事業,願意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結算申報所得額時,可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可節省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經核准後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下列優待:
   一、營利事業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0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項目

法令依據

法令規定

申報期限

1. 職工退休金準備

1. 所得稅法第 33 條
2. 查核準則第 71 條
 第 7 款

1. 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事前報備。

 職工退休基金

2.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

3.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2. 廣告費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1 款第 3 目

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

事前報備。

3. 商品盤損 ( 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

查核準則第 101 條第 2 款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4.災害損失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1.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1.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2. 查核準則第102條

2.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2. 得於上述報備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3. 如未依前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5. 固定資產報廢

1. 所得稅法第 57 條 2. 查核準則第 95 條
 第 11 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事前報備。

6. 商品報廢

查核準則第 101條之1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 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惟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事前報備。

2.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4. 依前3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 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

四、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

存貨的計價方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範下,計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零售價法等,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影響企業之損益相當大,茲舉一簡單實例並按四種較常使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不同結果列表供參:
例:xx公司進銷資料明細:

xx公司進銷資料明細

日  期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日  期

數  量

01/01期初存貨
03/01
06/03
08/04
11/02

1,000
1,500
1,000
1,200
2,000

80
85
90
95
100

80,000
127,500
90,000
114,000
200,000

02/05
04/15
07/07
08/10
12/12

600
700
900
1,500
1,200

(一)先進先出法:100元×(6,700-4,900)= 180,000元
(二)後進先出法:

後進先出法

購進 銷貨 存貨

日期

數量

單價

總成本

數量

單價

總成本

數量

單價

總成本

01/01

1,000

80

80,000

 

 

 

1,000

80

80,000

02/05

 

 

 

600

80

48,000

400

80

32,000

03/01

1,500

85

127,500

 

 

 

400

80

32,000

 

 

 

 

 

 

 

1,500

85

127,500

04/15

 

 

 

700

85

59,500

400

80

32,000

 

 

 

 

 

 

 

800

85

68,000

06/03

1,000

90

90,000

 

 

 

400

80

32,000

 

 

 

 

 

 

 

800

85

68,000

 

 

 

 

 

 

 

1,000

90

90,000

07/07

 

 

 

900

90

81,000

400

80

32,000

 

 

 

 

 

 

 

800

85

68,000

 

 

 

 

 

 

 

100

90

9,000

08/04

1,200

95

114,000

 

 

 

400

80

32,000

 

 

 

 

 

 

 

800

85

68,000

 

 

 

 

 

 

 

100

90

9,000

 

 

 

 

 

 

 

1,200

95

114,000

08/10

 

 

 

1,200

95

114,00

400

80

32,000

 

 

 

 

100

90

9,000

600

85

51,000

 

 

 

 

200

85

17,000

 

 

 

11/02

2,000

100

200,000

 

 

 

400

80

32,000

 

 

 

 

 

 

 

600

85

51,000

 

 

 

 

 

 

 

2,000

100

200,000

11/12

 

 

 

1,200

100

120,000

400

80

32,000

 

 

 

 

 

 

 

600

85

51,000

 

 

 

 

 

 

 

800

100

80,000

合計

6,700

 

611,500

4,900

 

448,500

1,800

 

163,000

(三)加權平均法:
    611,500÷6,700=91.27元………… 加權平均單價
    91.27×1,800=164,286元…………期末存貨
(四)移動平均法:

移動平均法

購進 銷貨 存貨

日期

數量

單價

總成本

數量

單價

總成本

數量

單價

總成本

01/01

1,000

80

80,000

 

 

 

1,000

80

80,000

02/05

 

 

 

600

80

48,000

400

80

32,000

03/01

1,500

85

127,500

 

 

 

1,900

83.95

159,500

04/15

 

 

 

700

83.95

58,765

1,200

83.95

100,735

06/03

1,000

90

90,000

 

 

 

2,200

86.70

190,735

07/07

 

 

 

900

86.70

78,030

1,300

86.70

112,705

08/04

1,200

95

90,000

 

 

 

2,500

90.68

226,705

08/10

 

 

 

1,500

90.68

136,020

1,000

90.68

90,685

11/02

2,000

100

90,000

 

 

 

3,000

96.90

290,685

12/12

 

 

 

1,200

96.90

116,280

1,800

96.89

174,405

合計

 

 

 

 

 

 

 

 

174,405

上例之進貨資料分別依上述四種常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結果如下表:

四種常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結果如下表

存貨估價方法 所計得之期末存貨金額 物價上漲時 物價下跌時

先進先出法

180,000

最 大

最 小

後進先出法

163,000

最 小

最 大

加權平均法

164,286

次 小

次 大

移動平均法

174,405

次 大

次 小

本案例因進價呈逐漸上漲趨勢,採後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較有利,因愈晚進貨先銷貨,而愈晚進貨之成本愈高,因而有抑低當期利潤之效果。反之,在物價平穩或逐漸下降之趨勢,則採先進先出法較有利,因先進貨先銷貨,且其成本較高,減少銷貨毛利,可獲存貨節稅效果。但營利事業應注意的是,所得稅法對各種存貨計算方法之採用,規定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

  案例: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如何變更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方法於每年暫繳申報期間,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其未經申請選用者,視為採用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更者,視為沿用原方法。爰此,折舊方法在稅法上允許變更,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可於前述期限內申請變更。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節稅效果,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 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 享受4、5年免稅獎勵期間:    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 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5年虧損可扣抵時:    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 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    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 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    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 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  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   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

情況一:
列為當年度損失
設xx公司於78年7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 1,000萬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87年6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萬元 (如計算式) 列報為當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1,000萬÷(9+1)=100萬

情況二:
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100萬÷(估計尚可使用之年限+1)=重行估列之殘值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
延用上例,其預估可再使用4年,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
100萬÷(4+1)=20萬........重行估列之殘值
(100萬-20萬)÷4=20萬..........每年再計提折舊費用
本則分析:因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以選擇情況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情況二,以達按年定額節稅效果,營利事業應自行斟酌採用。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八、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該項資產仍可辦理重估。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1月公布之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表顯示,凡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 (包括68年) 設立並取得之資產,物價指數上漲的幅度已超過25% ,均可辦理重估。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
例xx公司68年1月購入建築物36,000,000元,耐用年數35年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
93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帳務處理如下:
(一)68年1月取得時:
借:建築物 36,000,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 36,000,000
(二)68年∼93年應提折舊每年1,000,000元,共提列折舊26,000,000元
[36,000,000÷[35+1]×26]
借:折 舊   1,00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00
(三)
93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資產重估價值及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
1.
93年12月31日帳面未折減餘額為10,000,000元,即:
   36,000,000-26,000,000=10,000,000元
2.物價倍數為1.3032(查物價倍數表)
3.重估價值為13,032,000元
10,000,000×1.3032=13,032,000元
4.重估差價為3,032,000=13,032,000-10,000,000元
借:建築物─重估增值   3,032,000
貸: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   3,032,000
(四)94年度折舊計算:
13,032,000÷(未使用年數9+1)=1,303,200 (每年應提折舊額或殘值)
借:折 舊   1,303,200
貸:累計折舊   1,303,200
上例得知,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1,000,000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1,303,200元,增加303,200元之損費可達到節稅之效果。另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之規定。惟土地雖屬非折舊性質資,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不能增加費用,但其增值部分轉列資本公積,可厚植資本。

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可申請免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本項規定乃鼓勵國外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供國內廠商使用而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亦間接降低國內廠商或產品之成本。  例:xx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引進新生產技術,由國外廠商以其所有專門技術提供該電子公司使用,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並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者,該電子公司於支付此筆權利金時即免予扣繳。  前項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均得免納所得稅;惟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盈虧互抵與投資抵減兩項優惠如何選用

  

十、盈虧互抵與投資抵減兩項優惠如何選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結算年度中有盈餘,且該公司當年度可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有關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情形,目前財政部為維護業者權益,已准許兼得,亦即准許業者自行選用,惟公司究應如何選用,才能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首先須瞭解投資抵減及虧損扣除之規定:


(一)投資抵減稅額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二分之一,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年度內抵減,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註1、註2、註3)。惟法律對於投資抵減限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虧損扣除為前5年度內之各期虧損。 茲以實例來說明,讓業者採擇:

XX公司89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委託會計師簽證,於89年度購置適用投資抵減國產設備成本新台幣(以下同) 10,000,000元,抵減率為20%,可抵減稅額為
2,000,000元(10,000,000×20%),因89至92年度核定所得額各為虧損10,000,000元,故投資抵減金額均未使用,而93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93年度經核定所得額為30,000,000元,該公司可選擇下面方式申報:  

1. 將以前年度核定虧損自全年所得額項下扣除,致應納稅額為零。
   93年度全年所得額 30,000,000元-減前5年度核定虧損 30,000,000元=課稅所得額 0元
   選擇此種方式因投資抵減尚未抵減餘額為最後年度,未優先適用而喪失抵減權益,惟公司於94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時,因92年度無應納稅額,故93年9月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2. 以投資抵減尚未抵減餘額抵減部分應納稅額,並扣除部分前5年核定虧損。若要享受到減免租稅優惠,因在最後抵減年度,不受應納稅額50%限制,故可全數抵減。可由抵減稅額反推課稅所得額,及應扣除前5年度核定虧損。
      課稅所得額:
      (2,000,000+10,000)÷25%=8,040,000
      申報應扣除核定前5年虧損:
      30,000,000-8,040,000=21,960,000
   93年 全年所得 30,000,000元-前5年度核定虧損 21,960,000元=課稅所得額 8,040,000元
      應納稅額 8,040,000×25%-10,000=2,000,000
      -減投資抵減稅額 2,000,000= 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應納稅額 0元
   因此,公司於94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於94年9月辦理暫繳申報時,因公司93年度應納稅額為 2,000,000元,故暫繳稅款1,000,000元。而93年度僅使用前5年度核定虧損21,960,000元,尚餘8,040,000元(30,000,000-21,960,000),留於以後年度扣除。而8,040,000可省之稅額為2,010,000元(8,040,000×25%)。
註1:依94年2月2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71號令,公司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其投資抵減之稅額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註2:依財政部93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函,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有關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註3:至於91年度以前案件,關於投資抵減之抵減年序依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00號函規定辦理。

投資抵減可用以抵減暫繳稅額

   政府為鼓勵企業加速汰換設備、創新研究改良新產品,提昇生產技術之基礎,強化行銷、管理人才培育訓練,以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得就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或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前項支出合計得投資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並可抵減次年度暫繳稅額。   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相關規定: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二)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四)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暨其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五)財政部83.11.26台財稅第831616318號函。   (六)財政部90.10.23台財稅第0900454981號函。 茲舉一例說明如下:某公司(製造業)92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300,000元,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額500,000元,暫繳稅額600,000元,各類所得扣繳稅額230,000元,當年度訂購並交貨之國內外自動化設備4,000,000元、自動化技術500,000元、國內外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2,000,000元、防治污染技術800,000元 (上述設備須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分別列報1,044,000元、 480,000元。90與91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分別核定1,000,000元及1,100,000元;人才培訓支出分別核定600,000元及700,000元。 (一) 92年度結算申報自繳稅額及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計算如下:   1. 應納稅額    7,300,000×25%-10,000=1,815,000    1,815,000+500,000=2,315,000   2. 投資抵減稅額    (1) 國內外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      (4,000,000+2,000,000)×13%=780,000    (2) 自動化技術      500,000×10%=50,000    (3) 防治污染技術      800,000×5%=40,000     註:抵減率見行政院91年4月24日院台財字第0910012321號令修正 發布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4條。   (4) 研究與發展支出     前2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平均數     (1,000,000+1,100,000)/2=1,050,000     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未超過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     出金額之平均數。     1,044,000×30%=313,200    (5)人才培訓支出     前2年度人才培訓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平均數     (600,000+700,000)/2=650,000     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未超過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    額之平均數。     480,000×30%=144,000     註: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3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2年度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      ,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上述各項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共計1,327,200元    (=780,000+50,000+40,000+313,200+144,000)  3. 92年度結算申報自繳稅額及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   應納稅額 2,315,000 減投資抵減稅額 1,157,500(=2,315,000×1/2)            減暫繳稅額 600,000 減扣繳稅額 230,000=應自行繳納稅額  327,500    註:尚餘投資抵減稅額 1,327,200-1,157,500= 169,700元。 (二) 若公司於93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於93年9月辦理暫繳申報時,   93年度自行繳納暫繳稅額計算如下:  暫繳稅額 (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 ) 1,157,500   減投資抵減稅額 169,700 =應自行繳納暫繳稅額 987,800

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有那些好處

  公司設立後,經過一段期間的經營,其原設立的規模已不敷業務之需要,此時,經營者即會面臨究竟應另行成立新公司,或以增資擴展方式經營,面臨了如何以投入最少的成本獲取最大的利潤的課題與難題。就此問題,有一則案例,今藉此機會將經營者運用其智慧權衡考量所作抉擇,簡述其要,以供參酌。  在南台灣有一家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洞悉商機,奮勵擘劃的經營以致業績蒸蒸日上,年營業額已達數十億元,惟因業務鼎盛,原設立之規模已不敷應用,經營者運用其智慧考量,如另組新公司,其商譽尚須培養一段期間不敷經濟原則,乃以增資擴充方式,於經濟部公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規定所稱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適用地點擬具投資計畫,報經分公司所在地縣政府備案(依經濟部94.06.29經工字第09404605401號函,94年度為台東縣大武鄉等鄉鎮地區)設立分公司,因其投資計畫中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計有二億元(不含營業稅),且該項投資未申請任何租稅優惠獎勵,所增僱員工人數全年月平均數計算逾百人,已符合公司投資於資源貧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因此得按其投資金額之20%計4千萬元,可資抵減投資計畫完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註1、註2、註3),不失為一良好之節稅管道。註1:依94年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71號令,公司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規定,其投資抵減之稅額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註2:依財政部93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函,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有關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註3:至於91年度以前案件,關於投資抵減之抵減年序依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00號函規定辦理。